明年起四川登山实施“准入令”
登山需要什么?除了勇气、体力、技能和装备,从2016年1月1日起,还得有一张“准入令”——在四川,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请通过批准。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第303号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起四川登山实施“准入令”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将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应当提前10日申请
《办法》对在四川行政区域内登山提出了规范要求,约束对象包括登山的团队及个人。
最引人注目的新规,是建立了登山活动准入制,规范了登山活动开展的条件和程序,而海拔3500米高的山峰成为“分水岭”——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并于登山活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山峰所在地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攀登海拔7000米以上公布山峰,在登山活动实施前90日向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果想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未公布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申请。也就是说,山不是想登就能登的。
不能忽视的是,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变更攀登季节、线路或山峰的,登山团队应当重新申请。
《办法》还指出,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开展登山活动的登山者,可以在活动实施前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峰管理机构或山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前登记。这将为一旦发生事故后的救援行动赢得时间。
未经批准登3500米以上山峰出事故要承担救援费用
问题来了,不事先申请就擅自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会有什么后果?《办法》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同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批准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事后还要将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山峰所在地政府应当无偿向登山者提供配套设施
《办法》将登山活动概念修改为“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办法》强调,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登山活动管理公共信息与咨询平台,无偿向登山者提供攀登山峰名称、地理位置、海拔高度、气候条件、风险等级、配套设施、交通信息、攀登指引、应急救援等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
登山者也要履职,包括组织者根据登山活动风险等级依法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登山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办法》明文规范登山者的行为,如禁止在登山活动区域内安放纪念标志和其他物品。
针对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办法》提出可以根据需要依托山地救护力量建立登山事故救援队伍,依法履行公共救援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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